消防應急照明和智能疏散指示系統,一般在居民樓以及一些公共場(chǎng)所的安全出口,疏散出口,疏散通道,疏散樓梯間等部位都會(huì )使用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使用,能夠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被有效的辨認,而且在突發(fā)危險的時(shí)候能夠起到照明的作用。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規范標準,由2021年更新的標準,在安裝的時(shí)候要嚴格遵照相應的要求去執行。
供電要求
1.當建筑物消防用電負荷為一級,且采用交流電源供電時(shí),宜由主電源和應急電源提供雙電源,并以樹(shù)干式或放射式供電。應按防火分區設置末端雙電源自動(dòng)切換應急照明配電箱,提供該分區內的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電源。
當采用集中蓄電池或燈具內附電池組時(shí),宜由雙電源中的應急電源提供專(zhuān)用回路采用樹(shù)干式供電,并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。
2.當消防用電負荷為二級并采用交流電源供電時(shí),宜采用雙回線(xiàn)路樹(shù)干式供電,并按防火分區設置自動(dòng)切換應急照明配電箱。當采用集中蓄電池或燈具內附電池組時(shí),可由單回線(xiàn)路樹(shù)干式供電,并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。
3.高層建筑樓梯間的應急照明,宜由應急電源提供專(zhuān)用回路,采用樹(shù)干式供電。宜根據工程具體情況,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。
4.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,不應由同一分支回路供電,嚴禁在應急照明電源輸出回路中連接插座。
按照發(fā)光原理,疏散指示標志分為:
電致發(fā)光型疏散指示標志和光致發(fā)光型疏散指示標志。
按照標志內容,疏散指示標志分為:
出口指示標志、疏散方向指示標志、樓層指示標志和避難層指示標志。
公共建筑、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、高層廠(chǎng)房(倉庫)和甲、乙、丙類(lèi)單、多層廠(chǎng)房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。
2.下列建筑或場(chǎng)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設能保持
視覺(jué)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:
①總建筑面積超過(guò)8000 m 2的展覽建筑;
②總建筑面積超過(guò)5000 m 2的地上商店;
③總建筑面積超過(guò)500 m 2的地下、半地下商店;
④歌舞娛樂(lè )放映游藝場(chǎng)所;
⑤座位數超過(guò)1500個(gè)的電影院、劇院,座位數超過(guò)3000個(gè)的體育館、會(huì )堂或禮堂。
⑥車(chē)站、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(chǎng)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 m 2的候車(chē)、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。
3.除機械式立體汽車(chē)庫外,汽車(chē)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:疏散走道及其拐角處、樓梯間和疏散出口、安全出口處,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。
4.人防工程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:
疏散走道及其拐角處、樓梯間和疏散出口、安全出口處,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。
疏散指示標志供電要求
1.疏散指示標志燈電源轉換時(shí)間應不大于5s。
2.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(shí)間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民用建筑,不應小于1.5 h。
(2)醫療建筑、老年人照料設施、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 m 2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 m 2的地下、半地下建筑,不應少于1 h。
(3)其他建筑,不應少于0.5 h。
疏散指示標志照度要求
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對于疏散走道,不應低于1.0 lx;
(2)對于人員密集場(chǎng)所、避難層(間),不應低于3.0 lx;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、病房樓或手術(shù)部的避難間,不應低于10.0 lx;
(3)對于樓梯間、前室或合用前室、避難走道,不應低于5.0 lx;對于人員密集場(chǎng)所、老年人照料設施、病房樓或手術(shù)部?jì)鹊臉翘蓍g、前室或合用前室、避難走道,不應低于10.0 lx”。
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要求
1.出口標志應設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(chǎng)所的疏散門(mén)的正上方。嚴禁安裝在可移動(dòng)的門(mén)、窗上。設在安全出口、疏散出口上部確有困難時(shí)(例如頂棚高度與安全出口、疏散出口處的門(mén)框高度相差無(wú)幾時(shí)),也可設在門(mén)框側邊緣,出口誘導標志燈側邊緣距門(mén)框應不大于0.15m,宜在門(mén)的兩側安裝且不能被門(mén)遮擋,標志的中心應距地面1.3m~1.5m。
2.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標志(燈)應有指示疏散方向的箭頭標志,箭頭所指方向應與疏散方向一致;有向兩側疏散的可能性時(shí),應選用向兩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頭標志;臨近安全出口、疏散出口時(shí)的疏散指示標志(燈),箭頭應指向該安全出口、疏散出口。
3.疏散指示標志(燈)應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高度1.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。設在疏散走道墻面上有困難或不具備設置條件時(shí),也可設在頂棚的下面。除特殊情況外,標志燈不應吸頂安裝,其上邊緣離頂棚宜不小于0.25m。
4.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標志(燈)應有指示疏散方向的箭頭標志,箭頭所指方向應與疏散方向一致;有向兩側疏散的可能性時(shí),應選用向兩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頭標志;臨近安全出口、疏散出口時(shí)的疏散指示標志(燈),箭頭應指向該安全出口、疏散出口。
5.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標志安裝間距不應大于20.0 m;對于袋形走道,不應大于10.0 m;在走道轉角區,不應大于1.0 m。